为加强医院管理,完善职工请销假制度,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程序
(一)请假
职工应根据请假类型填写《邢台医专第二附属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科室同意后,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
(二)销假
假期结束,职工应及时持科室签署意见的销假条,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三)续假
职工若有特殊情况请假后需续假的,应提前申请并经医院批准后方可续假。
二、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
(一)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
2、职工请病假,需持医院预防保健科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3天以内的病假,由所在科室予以审批;超过3天不满15天的,由所在科室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5天的由院长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到人事科备案。
(二)产假
1、产假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产假90天。
在职职工和到院时间满5年的合同制职工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45天;已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2、流产假
根据医院证明,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假7天;怀孕3至7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30天。
3、职工请产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科室同意,医院工会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到人事科备案。
(三)婚、丧假
1、婚假
职工结婚,给婚假3天(非本市区的加路途1—2天)。
在职职工和到院工作满5年的合同制职工晚婚的,奖励假期15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2、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以及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丧假3天(非本市区的加路途1—2天)。
3、职工请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科室同意报医院工会审批(超过3天的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到人事科备案。
(四)年休假
1、医院在职职工和到院时间满5年的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
2、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职工年休假要在本年度分期分批统筹安排,跨年度作废。年休假期间遇到法定假日、公休日的,休假时间不得顺延。
4、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时,不得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
5、在防汛、突发性事件等紧急时期,必须服从工作需要。
6、职工休年休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科室同意,人事科审核,逐级报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到人事科备案。
(五)事假
1、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超过7天,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5天。
2、职工请事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审批;超过3天不满7天的,由所在科室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7天的由院长审批,审批后到人事科备案。
三、旷工及处理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
(2)获准假期已满,逾期未归者;
(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4)不服从组织上的调动或工作安排,未按时到岗者;
2、旷工1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岗位津贴;旷工2天,扣发2个月绩效工资或岗位津贴。同时按日工资5倍扣除基本工资。
3、旷工1天,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旷工3天及以上者,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4、旷工连续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者,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请假期间待遇
1、婚假、产假、丧假、病假、年休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事假月累计满7天者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
2、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绩效工资。
3、在职职工和到院工作时间满5年的合同制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90%;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70%。
4、到本院工作不满5年的合同制职工病假1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发生活补贴300元;超过3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事假1年内累计超过1个月者解除劳动合同,事假期间按日工资标准扣发基本工资。
5、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五、其他规定
1、职工不得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请假,请假必须填写请销假审批表,逐级按程序报批。
2、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职工请销假,应及时审批、备案,不得越权审批。对职工旷工以及逾期未归等情况,不报、瞒报、谎报或超权限审批等造成影响的,医院将追究旷工职工所在科室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2011年7月16日起施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