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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背后 | 监察建议书有约束力吗?

    “过去我们对一些单位或一些部门,一些作风方面的问题,就好像缺乏一些有效的监督手段。监察法颁布以后,监察建议书就成了我们现在监督工作的有效工具,它很好地丰富了我们对单位部门监督的手段……”

  《国家监察》专题片第三集《聚焦脱贫》中,甘肃省扶贫办收到一份《监察建议书》,明确要求他们在30天内给出反馈意见。甘肃省纪委常委王国建说,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约束力。

  依规依纪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的体现。监察法颁布施行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用好用活监察建议,不断把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等共同建构起监察建议的框架体系,明确了监察建议的主体、客体、根据、保障。此外,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作出了规定。

  对监察建议书的格式、内容等,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出台制度予以明确。比如,监察建议书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应当统一编号、登记、盖章,以监委的名义送达有关党组织或单位;监察建议书要写明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监督、调查所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提出具体建议,明确建议的回复落实要求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等。

  那么,监察建议是如何提出的呢?

  监察法规定,制发监察建议书的主体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和严肃性、权威性。这也决定了,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在制发流程、适用情形、行文内容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

  按照“谁管辖,谁提出”的原则,监察建议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其中,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

  监察建议由监察法“背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法律效力。监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与此同时,为避免监察建议书“一发了之”和落实监察建议“点到为止”,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断健全相关机制。上海市纪委监委明确,监察建议书发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对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督促、指导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限期整改,并视情对采纳和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江苏省纪委监委要求,各监督检查室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和巡视巡察、信访、案管等相关数据,定期对监察建议落实情况开展专项评估,深入了解整改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并形成评估报告,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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