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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讲堂|今日第一讲:《政务处分法》处分对象、种类及其适用的处分

敲黑板,二附院纪法小讲堂开讲啦!为进一步增强全体职工“红线”意识,推进党规党纪和监察法规宣传教育,院纪委将以“纪法小讲堂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解读和摘登。作为一名光荣的二附院职工,除了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对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才能筑牢 “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更好的为患者服务!

今日第一讲政务处分对象、种类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敬请关注。(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行制定,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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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关于政务处分种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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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第八条 关于政务处分期间的规定

 

 

 注意,重点来了: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以上就是今天的学习内容啦,明天小讲堂精彩继续,伙伴们别忘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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