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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问责暂行办法(试行)

邢台医专第二附属医院

督查问责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促进医院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岗位问责

第一条 建立管理岗位问责制。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负责人,主要包括科室或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等,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工作进度等受到严重影响,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岗位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院党委、院委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影响政令通畅,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二)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引发医疗责任事故后果严重、或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科室管理混乱,频发差错、事故;或患者满意度低,投诉率高者;

(六)在信息统计上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在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防治重大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未按上级和医院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行业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的。

(十)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

(十一)工作效率低,严重影响重要工作的进度;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十二)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擅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十四)违反《首问(诊)负责制》的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服务承诺,造成严重后果。

(十五)不严格执行《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失于监控或流失的。

(十六)对于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对资产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七)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其他应追究管理岗位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岗位问责,包括对责任科室的问责、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

对责任科室的问责形式:绩效考核扣分、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形式:绩效考核扣分、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调整工作岗位、党纪政纪处分、责令辞职、建议免职、解聘、辞退等

以上问责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责任科室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相应问责;在对直接责任人处理同时,也可视情节给予科室或科室负责人问责。

第四条 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2、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五条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如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免于问责;对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结果的,可不予问责。

第六条 问责工作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二、 重点工作销号管理

第七条 对本年度重点工作、重要工作,以及其他需要以台账形式管理的工作任务,通过建立销号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如期完成。

第八条 销号管理的内容包括:

1、院党委、院委部署的重点工作和责任分工。

    2、上级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第九条 销号管理工作由院办室负责。要建立相应销号台账,具体内容包括责任单位、销号内容及标准、完成期限等。

第十条 各科室提前或按期完成纳入销号管理的工作任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销号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申请。

销号管理部门根据销号标准,通过审阅工作报告、组织实地检查、进行民意调查、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检查确认,符合销号标准的予以销号。

    第十一条 到期未完成工作目标、不符合销号标准的,责任部门应向销号管理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院办应加大日常督查力度,对进展情况编印简报定期通报或公示,强化协调,确保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邢台医专第二附属医院督查问责记录单》

 

 

 

 

                                2016年2月17

 

邢台医专第二附属医院督查问责记录单

督查问责对象:                    日期:        

督查问责事件描述

 

 

 

督查问责调查结果

 

       

            调查人签字:

责任认定、处理依据及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室主任签字:

纪委书记意见

 

                         签字:

院党委会意见

 

 

反馈意见

 

      

 被问责科室或责任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纪检监察室,一份送交被问责科室或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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