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天地

邢台医专第二附属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廉洁行医监督力度,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有效防范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目的

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深入开展谈心活动,以增强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做到真正关爱干部、严格要求干部、着力挽救干部。

二、廉政谈话的原则

廉政谈话坚持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实行归口管理、纪检参与、逐级负责。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廉政谈话主要为任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四、廉政谈话的主体

包括医院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主管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谈话对象。必要时,谈话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可陪同参加。

五、廉政谈话的实施

(一)任职谈话:

1、谈话对象:新提拔任命、聘任的中层管理干部。

2、谈话的主要内容:(1)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具体要求;(2)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的要求;(3)指出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要求;(4)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3、谈话时间:一般在正式任命通知下达后,新任职干部到任前安排谈话。如遇特殊情况,到任前不能进行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进行。

4、谈话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提醒谈话

1、谈话对象:(1)对群众有举报或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问题的人员;(2)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重点岗位上工作的人员;(3)存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事件,如干部个人及家庭有婚丧嫁娶等事宜,需要事前预警的人员;(4)院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谈话提醒的其他人员。

2、谈话的主要内容:(1)针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求被谈话人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2)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和告诫,督促自查自纠;(3)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4)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3、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原则上应在收到反映或发现问题后一周内进行。

4、谈话方式: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1)已发现或初步核实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2)有轻微违纪问题,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4)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谈话的其他人员。

2、谈话的主要内容:(1)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2)谈话对象就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3)根据谈话对象认识及存在的错误问题,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就有关事项责令其限期整改;(4)谈话对象对所提出要求表明态度;(5)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3、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原则上应在发现或核实问题后一周内进行。

4、谈话方式: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六、廉政谈话的要求

1、廉政谈话要坚持以人为本,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

2、廉政谈话的谈话人必须2人及以上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记录还应经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统一存档备查。

3、廉政谈话不准向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应当保密的有关内容。

4、廉政谈话应提前通知。谈话前,应当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和谈话内容事先通知谈话对象(谈话人认为不宜提前告知的除外);接到谈话通知后,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准备,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谈话中,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5、廉政谈话后,谈话对象应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存档,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和内容,要及时向院党委报告。

6、 提醒谈话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材料;诫勉谈话必须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

                                201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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