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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告知、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医师告知是医生与患者之间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医生向患者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和准备实施的治疗方案,以及治疗方案的益处、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患者知情同意指对患者对其病情和诊断、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将接受的检查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提出各种有关病情的问题,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治疗(手术)方案、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为在诊疗操作中切实履行医师告知、患者知情同意职责,特制订本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医师告知、患者知情同意要求  
    1、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的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医师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预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2、医务人员履行患者知情同意时可根据病情的危重情况、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决定知情同意告知的形式(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公示告知)。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知情告知内容应详尽,要注意保护患者隐私。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使患者和家属能完全理解并在获知足够的信息的基础上对诊疗方案做出决定。对患者做出的决定和提出的意见应予确认,并做好记录。
    4、由患者本人或其授权的关系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实施保护性医疗,引导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科(节假日报总值班)、主管院长批准。
    二、医师告知、患者知情同意内容
    1、临床医师在病人入院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初步诊断(诊断暂不明确的要说明情况,并解释下一步明确诊断的措施)、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
    记录形式:书面告知,以“入院谈话记录”或“病情谈话记录”形式记录。
    2、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手术医师必须向患者说明手术方案、替代治疗方案以及其优缺点,各自风险等;麻醉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及风险;术后,术者要告知患者手术情况、有无特殊情况、离体标本是否送检等;以上告知要取得病人或其近亲属书面同意。
    记录形式:书面告知,以“手术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术后谈话记录”的形式记录。
    3、医务科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说明的内容应有记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对于特殊检查(如涉及患者隐私、传染病相关检查)、特殊治疗、贵重药品、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医保、农合报销外的费用等)应在取得病人或其近亲属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其近亲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记录形式:书面告知,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或“病情谈话记录”形式记录。
    4、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记录形式:书面告知,以“病情谈话记录“形式记录。
    5、进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包括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等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其近亲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记录形式:书面告知,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或“病情谈话记录”形式记录。
    6、患者出院前,主管医师应详细交代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及时将“出院记录”交付出院患者。
记录形式:可口头告知,必要时以“出院谈话记录”形式书面告知。
    7、死亡病人应征求患者近亲属是否要进行尸体解剖。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记录形式:书面告知,以“病情谈话记录”形式记录。
医务科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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