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保指南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制度

       邢台市于7月份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为帮助大家充分了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待遇享受等方面的政策,医保科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制度核心内容汇总如下:
        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在城镇读书的各阶段学生(户籍不限)、少年儿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常年跟随在城镇生活的子女和中老年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如何办理:
    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为参保居民打印缴费单据,参保居民将医疗保险费缴至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3、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期及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一年为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2009年居民参保费按半年期征缴,居民自参保次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享受医疗保险支付待遇。2009年10月——12月同时征收2010年度医疗保险费,以后每年的7——10月份收下年度医疗保险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享受医疗保险支付待遇。
        4、居民医疗保险缴纳标准和补助标准是多少:
     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各阶段学生及儿童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个人缴纳40元(含2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每人每年缴纳2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补足;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180元(含5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补足;扩权县(市)的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市财政不再补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构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转外治疗为1000元。
    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转外就医报销45%。
    每年度支付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每人3万元。参保人员患大病后,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保险支付80%,个人自付20%。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赔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7万元。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待遇的关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的政策。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7、城镇居民中患门诊大病的人如何就医: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肝肾移植特殊病需要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等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鉴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持证到定点机构门诊就医。
        8、城镇居民医保对参保居民转诊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确需转外治疗的,须由转出医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因急诊需在非定点或非选择医院住院的,应于三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到外地住院或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手续、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收费明细表和有效费用单据按规定结算。
        9、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哪些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国外或港、澳、台治疗的;自杀、故意自伤、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工伤、生育或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分解收费项目及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 
                                             医保科
                                             200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