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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特殊疾病鉴定与年审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
        为做好我院特殊疾病鉴定与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特殊疾病人员范围和病种
        凡我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以下某种门诊特殊疾病,均可参加申报。每位参保人员只允许申报一个病种。
        1、 脑血管病后遗症
        2、 冠心病
        3、 尿毒症
        4、 糖尿病(伴有病发症)
        5、 中、晚期癌症
        6、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
        7、 慢性肝炎活动期或肝硬化
        8、 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类风湿关节炎等免疫系统疾病。
        二、 申报人员需提供病情资料
        1、 两年内与申报疾病病种有关的公立医院的住院病历;
        2、 与本疾病有关的其它就诊资料;
        3、 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
        以上资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核实无误后退回原件。
        三、 申报程序及时间
        我院申报人员于11月15日前向医保科出申请,由医保科对申请人员的病情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填写《邢台市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病情资料及复印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
        四、 鉴定程序
        申报、初审、体检工作结束后,医保中心将对申报人员病情资料进行分类、复审。对复审合格的人员,医保中心将组织医疗专业人员组成“特殊疾病鉴定专家组”,对其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纳入特殊疾病管理范围,并核发《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及《处方本》。
        五、 《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年审
        已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的人员持当年就诊资料,于11月15日前到我院医保科领取《邢台市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一份,按规定进行审验,评审合格者,由医保中心在《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审验记录加盖“特殊疾病专用章”,从2011年元月起可继续持证就诊,享受特殊疾病待遇。逾期不验者,该证自行作废。
        六、 体检日期及地点
        新申报人员于12月份第一周(11月29日—12月3日)到我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年审患者请与12月21日8:00到三院进行体检。
    邢台医专第二附属医院
    医保科
    2010-10-29